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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房价管理,稳定住房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审核成本费用,禁止不合理费用计入价格。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商品房销售应按我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印发)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房销售点明示所有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实用面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地要认真对涉及住房建设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当前重点清理商品住房交易与权属登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二手房买卖、住房按揭贷款等环节的相关收费。各地按附表要求填写《商品住房交易与权属登记等环节收费情况登记表》,并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规范,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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