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6〕142号)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精神,为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并考虑其承受能力,对持有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在执行《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时实行水价优惠。具体办法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m3以下(含7m3)的居民用水,按0.7元/m3水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