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京劳社资发[2006]7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市第十九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现就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首都稳定的高度和全局,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做好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抓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突出矛盾,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结合本辖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议事内容,引导、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集体合同重要内容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拖欠工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长、生产条件差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范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