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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执法工作中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每件扣1-3分;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每件扣3-10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每件扣3-7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扣2-5分;
  (五)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六)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3-6分;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八)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每件扣1-5分。
  第十条 在执法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在执法工作中有《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每件扣1-5分;
  (二)因违法行使职权,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每件扣2-8分;
  (三)因违法行使职权,依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予以执法检查通报的,每件扣3-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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