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报案件不认真或推诿、拖延,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采取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情节较轻的;
(四)收缴及没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财物,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或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混乱、毁损或不按时移交、处理的;
(五)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数额或种类,情节较轻的;
(六)超越职权审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降格处理,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故意的;
(八)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不认真或不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等工作不负责任的;
(九)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轻的;
(十)呈报审批案件无故超过内部规定时限的;
(十一)对领导或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布置的任务、限期补充工作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无故拖延的;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情节较轻的;
(十三)违法颁发许可证等证件,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
(十四)对符合公开处理的案件,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的;
(十五)遗失案件有关材料、物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不按时上报执法活动的各项统计数字或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十七)不按规定认真填写法律文书,错填、漏填情节较严重的;
(十八)不按规定装订案卷或及时归档,造成案卷材料残缺丢失的;
(十九)其他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已造成一定后果,或经口头通知后拒不改正及屡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法制部门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逐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向法制部门备案。给予“责令改正通知”的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通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已造成较严重后果,以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由法制部门逐案发出《执法检查通报》,并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情况和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有关人员下达《停止执行职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