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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2002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 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 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登记。消防局在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在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中,发现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执法检查登记”,并口头通知其改正。“执法检查登记”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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