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根据《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每两年一次申报和评审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对通过评审、决定列入市级名录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逐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今后,市级保护名录项目将从各区县(自治县、市)名录中选择产生。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的传人或团体,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
尽快组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评审小组。
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项目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其发展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保护项目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工作责任;对不符合名录标准的要予以调整。
(五)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将我市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状况列入工作重点予以扶持。市文化广电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重点指导,对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计划。对其中确属濒危的保护项目,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抓紧工作,尽快将其列入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建设、文物维修、名城名镇维修保护及配套设施建设,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保障措施。
二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和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