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步普查的基础上,2006年要按照文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标准,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已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查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国家关于保护工作的标准进行复查。2007年底,要基本完成品种项目的初查摸底。2008年底,全市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在初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登记和建档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别品种、项目数量、主体民族、历史沿革、分布状况、传承人员、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普查工作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送市文化广电局备案。保护规划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工作体系的基本内容、项目保护的基本要求,提出近期工作目标和长远工作任务。对每个保护项目均要制定周密的保护规划,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市文化广电局要在全市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保护规划制定的指导,对珍贵和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应特别注意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
(三)积极抢救我市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应结合普查工作积极进行,通过普查工作,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保护经费,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方案;对列入首批国家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保护工作方案。市文化广电局应对保护方案进行逐项检查,监督保护措施的落实。
市文化广电局要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和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方案制定工作予以分类指导,并在保护工作措施、保护手段等方面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提高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全部入库存档。要根据保护项目的不同情况,对其相关资料采取各种形式予以保存,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要处理好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的关系,研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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