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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要认真制定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申报、评审工作,依法公布一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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