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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重庆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重庆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措施,使文化遗产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城乡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行政管理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避免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当前特别要做好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建设领域内的文物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二)开展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从今年开始,要启动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并依法登记、建档。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调查工作,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划定和公布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和方案、树立保护标志、公布保护措施、发放保护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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