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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渝府发〔200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下、地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样。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巴渝文化遗产蕴含着重庆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重庆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重庆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市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文化,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重庆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少重要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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