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车场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灵敏有效,地下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停放车辆。
六、停车场距商业网点、修理、加油地点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七、严禁乘客在停车场内逗留。
八、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吸烟和动用明火。
九、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
十、停车场内的客车、油罐车、公务车等要分别存放,保持防火安全距离。保养应为一、二级建筑。
第六条 长途车的司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正式长途站点以外的任何地方接拉乘客。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放置漏油。
三、机动车行使中严禁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四、机动车电瓶充电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长途车上充电。
五、长途车进加油站前,应将乘客疏散下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动用明火。
六、检修长途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七、司售人员负责向乘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八、车辆进入停车后,司售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九、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疏散乘客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客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及司机、售票员须经消防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七条 长途车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长途车上严禁吸烟。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车,并随时接受公安部门的开包检查。
三、携带物品严禁堵塞通道。
四、严禁挪用、损坏车上配备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候车室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三、下班前应清理易燃可燃物,拉闸断电。
四、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违反本通告的,按《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防火责任制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车辆、客运站,由交通局依法处理。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