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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途客运(含外地进京长途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通告。
  第二条 长途客运的防火安全由运营单位或车辆的所有者(以下简称“客运单位”)负责,客运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建立并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长途客运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客运单位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交通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运营的车辆、客运站进行审核,符合运营及安全要求的,发给准运证。未取得准运证的车辆和未经批准使用的客运站不准从事营业。
  第四条 长途车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运营车辆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安全性能良好。
  二、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得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车辆必须有两个供乘客疏散用门,并符合国家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所规定的标准。
  四、车内严禁运输、携带、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五、车内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封堵安全门、改装座位、卧铺核超员载客。
  六、车辆内必须备有两具以上,规格为五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安装在车厢的前、中、后适当位置。
  七、在车内明显处张贴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之内容的乘客须知。
  第五条 长途车停车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长途车进场停车后,要切断电源,检查车上是否遗留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
  三、长途车进场停车后,车头应朝出口方向,每两排车之间应留出行车道。其宽度:大车型不少于8米,小车型不少于6米;汽车与汽车之间的距离要保持0.3-0.9米,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要保持0.3-0.8米。
  四、汽车在停车场停妥后,车上人员要立即离开汽车,不得在车上睡觉、抽烟、喝酒、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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