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商(市)场应与进场承包、租赁、联营、联销的厂家(单位)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职责。
商(市)场对进场厂家(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场厂家(单位)须接受商(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商(市)场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立领导带班制度。
(二)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培训。商(市)场每年对职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岗位职工的消防培训和教育每年不应少于两次;新职工及进商(市)场经营的厂家(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商(市)场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商(市)场营业时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每日下班后,各级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对分管责任区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杜绝遗留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应切断营业电源,落下防火卷帘,保证防火区分,填写清场检查记录,由带班领导签字。值班巡逻人员每间隔1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全场范围的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商(市)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消防技术规定,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安装、拉接临时电器设施和电器线路。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商(市)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及煤油炉、酒精炉等加热器具,营业厅、库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商(市)场消防管理人员审核、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报保卫部门领导或商(市)场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警示和疏散标志;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以及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其它设施货物的设置、码放不得防碍、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使用,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事故照明、广播等系统)和器材定期检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七)商(市)场的装饰、装修及柜台、货架均应按规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少量使用可燃材料时必须进行阻燃处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