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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的规定,现就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商(市)场均应遵守本通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大中型商(市)场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工作由商(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也参照执行本通告中的有关消防要求。
  第二条 商(市)场应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商(市)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并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市)场应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四条 距公安消防队较远,且消防水源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配备消防车并建立企业消防队。
  第五条 商(市)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于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方案,消防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落实防火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商(市)场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0平方米)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商(市)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0平方米)应增设自动喷水灭水系统;商(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增设电视监控设备。消防中控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工作情况记录。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每年须由取得检测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一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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