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应当予以加分的情形,加1-3分。
第十四条 执法考评遇有重叠加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五条 消防局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的工作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也应当成立行政首长为组长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消防局按照《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活动,采取定量抽查、专项审核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通过案件审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诉讼、执法情况统计、备案等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及时记入执法档案,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在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参照消防局的考评办法实施。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建立执法档案,如实记载平时各项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审核、专案调查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考评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九条 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定的执法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法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考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故意弄虚作假的,考评结果视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彰;考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