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消防执法质量情况。
第八条 消防局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在执法工作中违反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每件扣1-3分;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每件扣3-10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每件扣3-7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扣2-5分;
(五)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六)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3-6分;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八)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每件扣1-5分。
第十条 在执法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在执法工作中有《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每件扣1-5分;
(二)因违法行使职权,按照《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每件扣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