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略)
2、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3、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略)
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高全局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是指以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各执法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工作优劣主要标准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及落实各项执法监督工作措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应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结果与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以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标准为核心,结合消防执法的特点进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七条 消防局按下列范围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进行考评:
(一)依法实施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及执行法定程序的执法质量情况;
(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质量情况;
(三)依法进行审核、审批等执法行为的质量情况;
(四)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质量情况;
(五)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措施的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