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 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 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登记。消防局在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在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中,发现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执法检查登记”,并口头通知其改正。“执法检查登记”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布。
(一)接报案件不认真或推诿、拖延,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采取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情节较轻的;
(四)收缴及没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财物,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或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混乱、毁损或不按时移交、处理的;
(五)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数额或种类,情节较轻的;
(六)超越职权审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降格处理,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故意的;
(八)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不认真或不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等工作不负责任的;
(九)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轻的;
(十)呈报审批案件无故超过内部规定时限的;
(十一)对领导或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布置的任务、限期补充工作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无故拖延的;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情节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