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处: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和《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已分别于2001年10月10日和2002年3月7日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消防执法活动,提高公安消防机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根据公安部《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及《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精神,我局结合自身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和《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