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006年4月3日
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5年10月2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进全体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各种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健身活动的广场、文体活动站、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健身路径、健身公园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严禁利用全民健身活动和公共健身设施从事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并逐年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