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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三)根据管辖和分工,负责消防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四)负责全市火灾统计、分析和下列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1、特大火灾;
  2、涉外火灾;
  3、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发生的火灾;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消防宣传和培训;
  (六)查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
  (二)负责全市二级、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监督单位的下列工作:
  1、对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三)根据管辖和分工,负责消防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统计、分析和除第四条第(四)项以外的所有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
  (六)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根据公安分(县)局的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1、对公安分(县)局授权由其监督的单位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2、对管辖范围内的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管理范围内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4、对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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