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从事餐饮经营许可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并应当核查其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员工健康证明等证照,并对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餐饮单位自办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承担经营、管理的全部责任。
二、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主体的资格:
1、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2、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应当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餐饮经营主体;
3、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经营区域与非经营区域区分的条件。
(二)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规定,由各区县根据规划确定可以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区域。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设置不得在水、电、汽、热等重点要害部位100米范围内,不得违反食品卫生、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占路、交通、工商、消防、园林绿化、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具备一定条件、相对独立的广场内,并应满足停车需求;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占用人行便道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4、不得在居民居住区、校园及医院周边50米范围内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5、不得在绿地内、树池内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6、不得在施工的建筑工地100米范围内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
7、不得圈占、圈压、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8、不得从事露天烧烤;
9、不得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向雨水管线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网的河段、河泊和树池、绿地内直接排放;
10、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11、不得使用音响或其他发出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食品处理区(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均应设置在室内,制售冷菜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相对固定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面积,其设施应当相对固定,有封闭的围栏,不得加固定屋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拆装方便、使用便利;设计和装潢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现场应当合理设置照明设备、彩灯或灯箱,确保照明条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