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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6〕25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政管委、卫生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园林绿化局、路政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维护餐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强首都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路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和迎奥运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要求,为加强对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造高质量的餐饮文化氛围,繁荣和活跃首都市场,丰富首都人民夏季生活,形成经营规范、管理有序、多层次和大众化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声、市容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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