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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编号:
劳动合同书
(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乙方完成      年度      旅游线路的导游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导游任务的详细情况和要求见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为
  第三条 在执行导游任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导游业务中所需要的带团费用。
  第四条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导游员职责。
  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未履行导游员职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导游任务的劳动报酬为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时间为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社会保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缴纳。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但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缴纳。
  第七条 甲乙双方除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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