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行社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导游员,旅行社应与劳务派遣组织、其他用人单位和导游员三方签订劳务协议或借调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未签订劳务协议, 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六、导游员应持导游证上岗。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应持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按本通知的规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不予通过导游证年度审验。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对使用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导游员的旅行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旅行社应当按照《
劳动法》和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九、因旅行社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的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罚款。对违法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所属辖区内旅行社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旅行社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附件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