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审时间
第一次评审从2006年1月开始,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为创建阶段,2006年10月为自荐上报阶段,11月15日前市、区县确定候选单位,11月16日进入公示阶段。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应于2006年12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的申报表和审核表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今后每年10月为初次申报单位和复验单位申报时间,11、12月为市、区县审核确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的档案管理
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荣获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制度,将申报的材料和相关表格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今后每年复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材料,同时,允许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复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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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名称 │ │ 经济类型 │ │
├──────────┼─────────────┬──────┼─────┴─────┤
│ 注册地址 │ │ 经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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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工会负责人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职工人数 │ │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 │
├──────────┼───────┴────────────┴───────────┤
│ 执行何种工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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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职工大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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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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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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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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