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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用人单位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2、申报。参与评审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或街乡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具体按各区县要求);工业园区应由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在京、市属的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2、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

  3、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4、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5.工会组织出具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的证明。

  (三)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表》;

  2、政府批准建立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四)复验事项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1年,从2007年开始,每年将对荣获称号的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复验。

  1、复验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复验表》;

  (2) 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2、复验的工业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复验表》;

  (2)本年度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接收并制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材料接收清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重新申报。

  (二)初审。由市、区县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单位名单。

  (三)公示。由市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名单通过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北京市总工会网(www.bjzgh.org)、北企联合网(www.bec.org.cn)向社会公示;由区县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名单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天。

  (四)命名。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经市三方会议批准,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由市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表彰激励

  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除享受《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同时免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第九条 撤销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市三方收回其荣誉证书及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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