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6〕7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工作,保证创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
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三方会议成员为主,邀请同级国资委、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三方会议办公室。
各级三方要密切配合,申报评审期间,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和情况,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参与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共同做好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工时制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
总工会负责对申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审;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确认。
企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负责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工作力度,组织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国资委负责对申报的市、区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国有企业提供评审意见。
安监局负责对申报的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进行评审。
市工商局负责将荣获称号的用人单位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
第五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方审核、一方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及复验事项
(一) 程序
1、自查。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达到标准的,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