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净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一)此次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外,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行为设置法定条件以外的限制措施,一律明令废止。
2.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规定以及省政府依法批准的项目外,一律废止,停止执行。
3.干涉非公有制经济的人事管理权、决策权等经营自主权的,一律废止,停止执行。
4.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废止和修改均要由制定机关正式发文并公布。
(二)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