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通知
(市政园林局函〔2006〕957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树木是城市珍贵的生态和风景资源,而古树名木更是本地区历史和文化的象征,是 “活文物”、“绿色古董”。保护好树木,对美化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城市工程建设中,一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护原有树木意识薄弱,在规划选址和设计时未做好拟建设范围内原有树木的调查工作,使得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本可保留的树木惨遭砍伐、大树被迫移地而居,部分保留下来的树木由于保护措施不到位生长受到了影响。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城市原有树木大量减少、造成城市绿化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了进一步指导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切实加强城市建设中树木的保护工作,根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编制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拟建设范围内原有树木进行调查,明确树种、规格及数量,在报送审核时按要求提交原有树木清单和分布图。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广州市的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对原有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利用和适当的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应尽可能保留利用。
(一)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对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以及《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目录》(附录)所列的濒危树种与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砍伐或迁移。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应予避让或在规划中予以保留这类树木,并在规划图中作明确标识。
(二)对于其它树木应尽可能原地保留利用,确需调整种植位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手续。对于具有保留价值的树木,建设单位应采取迁移的方式按有关的技术规程迁移至其他绿地、苗圃中安置,并保证成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