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特别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变更与换发林权证工作。对已完成林权登记发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凡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采伐森林或林木、森林资源流转等手续都必须出示林权证,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强化木材凭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检查范围和权限,禁止超范围检查和乱收费、乱罚款。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建立健全全省木材检查站网络体系,树立良好的木材运输检查执法形象,严防公路“三乱”现象发生。继续实行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收购、销售登记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五、强化监督,保障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等情况,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把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政执法的监督,保障“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施行。具备条件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加快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步伐,对已完成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搞好二类调查成果的审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基本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营林、集约经营和合理利用。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系统。
切实加强各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增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的时效性、预见性。进一步加强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实行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监测单位按资质从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积极推动建立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资源监测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