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或对人工薪炭林实行打柴留树后作业的,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所生产的木材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要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与建设,积极采取节柴改灶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农民申请自用材,每户每年仅限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不得超过10立方米。烧材限额由县(市、区)区实行控制性管理。
已经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柞蚕场,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并及时变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已经沙化和严重退化的柞蚕场应有计划地封育,退蚕还林。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不减弱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允许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有限制的适度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
四、依法治林,全面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
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从林业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需要出发,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现行林业法规抓紧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整合林政执法资源,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严格管理林地资源,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科学使用林地资源。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自行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核审批程序,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申报、审批。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