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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改革,完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限额管理制度,创新采伐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良好、稳定的森林经营管理秩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依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分类管理,放活经营,保护优先,利用有序,控制消耗,促进发展。对公益林和天然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公益林和天然林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加强资源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加快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步伐。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建设优质高效农田防护林体系。

  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鼓励各种非公有制主体共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发展商品林特别是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林权所有(经营)者依法经营商品林,自主确定林木的培育、经营和利用模式;鼓励开展森林集约经营和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木利用率和林产品供给能力;鼓励节约木材,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加强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鼓励林权所有者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依规进行流转。积极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不断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水平。

  三、凭证采伐,创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件及上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质量验收合格单。

  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数量、类型、方式、时间进行,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不同采伐方式、消耗结构分项指标,不准突破国家每年采伐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限量。采伐限额分配使用要突出解决林农要求解决的和林业生产建设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挪用、挤占。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期限内,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使用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不允许受让单位用本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出让单位的森林、林木;除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预留15%的采伐限额指标,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工业原料林生产与建设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外,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工业原料林生产与建设预留限额指标,只能用于弥补地方工业原料林采伐、非林业用地营造的林木采伐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限额的不足,不得挤占、挪用、串用。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经营的森林,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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