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6〕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保障。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于巩固和发展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突破。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林业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杜绝违规调整和违规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现象,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结构不断优化。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我省林业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增强执行限额管理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切实落实林业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迹地是否及时更新、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杜绝违规调整和违规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现象,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