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
(2005年第1号)
为规范北京海关对关区内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一)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三)报关企业受理程序及受理时限
1、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2、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3、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