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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利用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相关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在国道、省及省级以下公路开设临时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免收占用费,恢复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承担。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联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和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铁路建设单位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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