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利用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相关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在国道、省及省级以下公路开设临时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免收占用费,恢复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承担。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联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和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铁路建设单位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