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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并组织竣工验收。

  4.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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