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6.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占用道路期间,施工单位负责修建临时道路。
7.各市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征地、动迁等资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6.临时使用耕地,按年产值乘以用地年限额补偿。年产值标准:旱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其他税费
1.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征铁路线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