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办实事,求实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评。
5.能够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认真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办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分标准(试行)
省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基础分为70分,工作量调节分为10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综合评分为20分。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各承办单位的最终得分为依据。
一、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基础分中予以扣减:
1.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减3分。
2.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退回交办部门的,减2分;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减2分;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办理任务,推诿塞责的,减5分。
3.领导不重视,没有做到阅件知情、亲自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处理疑难件的,减5分。
4.协办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限向主办单位送交协办意见的,减1分。协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影响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减4分。
5.主办、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对协办单位的不同意见没有认真沟通协调,包办代替,或将未经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代表、提案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减5分。
6.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减5分。
7.答复函行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减2分。
8.答复函质量不高、文不对题、表述含混、模棱两可,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减 3分。
9.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的,减4分。
10.办理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代表、提案者,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减4分。
11.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按时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减3分。
12.没有按规定建档,以及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的,减2分。
13.没有按时完成跟踪办理计划任务的,减4分;没有按时报送跟踪办理计划的,减 3分。
14.承办单位没有按要求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未能完成建议提案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减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