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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同时,要根据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尽快制定公安部门在发、供电企业设立派驻机构的实施办法,并积极推进落实,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治安保卫队伍资源,切实解决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
  各级国土、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用地和新建建筑物时,要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会签制度。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危害电力设施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违章建筑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要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修剪。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依法进行清理,制定整改方案,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护林员要加强对线路的巡视,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工商部门要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整顿,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减少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对非法收购电力专业器材和物资的收购点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电力企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请求协调解决,避免和减少外力损坏事件的发生。要认真贯彻《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系统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群防群治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长效机制,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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