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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工作目标上要突出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为重点,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犯罪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惩处一批涉电违法分子;以依法清理废旧物品收购为重点,取缔一批违法从事收购、加工被盗电力设施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以有效遏制涉电犯罪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各项防护措施;以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供电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地方基层组织的密切配合,建立防范、控制、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犯罪,维护良好电力生产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财政、公安、工商、林业、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电力处,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的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要明确责任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四个重点工作目标,尽快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设施专项治理活动,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各州、地(市)政府要明确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经委、经贸委)为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尽快解决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缺位问题。同时,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各自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行政处罚方式和方法,尽快设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若设立队伍确有困难可依法委托电力行业协会等公共事业组织开展电力执法及行政处罚工作。根据《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保护需要确定设立保护标志的区域和地点,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供电企业按统一样式设立保护区标志,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0]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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