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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经委 二00六年四月)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力保障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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