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京交发〔2006〕8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公布。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6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8月20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改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