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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京交发〔200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公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6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8月20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改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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