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支持工作。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严格安置政策,坚持依法办事
  要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于今年8月底前对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于9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优先推荐其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报考,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工作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
  各级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监察的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