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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6]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为了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安置时间及管理教育
  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于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履行安置责任。要强化国防意识和改革意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认真抓好形势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当前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教育退役士兵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秀品质,艰苦奋斗,自强不息,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服务社会的技能和素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行政调控力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精神,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摸清当地安置资源状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6年12月底前将生活费全额补发给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的单位,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抄送省安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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