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