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京交发〔2006〕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2号令修改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