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的要求,解决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我省省辖市国、地税局在征管处配备专人(名单在收到文后一个月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负责对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行政监管。其具体职责是:了解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开展年检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管理、等级划分和有关社会公告事宜;协助做好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关工作;协助举报案件的调查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根据《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和14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省局将把这项工作作为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三)加强对执业行为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内部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行为。要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