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完善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健全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积极推行集体货币资金银行基本户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全面实行以财务管理电算化为核心的农经电算化,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29.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政、农村经管部门要抓好村务公开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在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基础上,及时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加强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区(县级市)、镇(街)和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九、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30.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委成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调整市农业局的机构和职能,赋予统筹协调“三农”工作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把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和各有关协调部门配合。各有关区(县级市)也要成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派得力干部深入农村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存量适当调整、增量重点向农村倾斜的原则,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确保2006年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募捐活动,多方筹集社会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要以城乡统筹的标准明确各自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逐步加大本部门工作向农村延伸的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部门预算用于农村的比例。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活动,加快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互动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32.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在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的同时,要注意做到“到位不越位、在位不缺位,引导不强迫、协办不包办”,明确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自主开展资金筹集、投工投劳、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后续管理等具体工作,保证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推进。建立“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对态度比较积极、行动比较迅速的村进行奖励。在新农村建设起步阶段,要尽可能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和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